近日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》第五條的規定,經國務院同意,公布《進境物品關稅、增值稅、消費稅征收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附件中明確規定:進境旅客行李物品,允許免稅攜帶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1.5升。其中,自香港特別行政區、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境的旅客,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0.75升。經常出入境人員,不準免稅帶進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。與之前的規定相比,進境旅客行李物品,允許免稅攜帶12度以上的酒精飲料1.5升,保持不變;自香港特別行政區、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境的旅客允許攜帶的酒精飲料數量減少了一半。超過規定免稅數額的行李物品,對超過部分征稅,但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應當全額征稅。酒精飲料的綜合稅率為50%。(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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